第五章 实验、实训室药品、玻璃仪器、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
第三十二条 本着集中管理,领用方便的原则,实验、实训室对药品、玻璃仪器及低值易耗品设专人管理,做到验收严肃认真,进出手续清楚,健全记录,定期核对检查,保证帐物相符。
第三十三条 对于以上物品应按分类固定存放,排列有序。进出帐目记录清楚,使用者领取时必须执行签字制度。
第三十四条 对于剧毒、易燃、易爆药品应按照《安全保卫制度》严格管理。
第三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按时申报,实验、实训室负责人按时对每学期药品、生物用品、化学试剂、低值易耗品预算,上报学院及时补充损耗的物品,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。
第三十六条 外院系不得使用教学药品,若确实需用必须经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经理同意方可执行。
第六章 实验、实训仪器设备保养、维修制度
第三十七条 实验、实训室管理人员要认真、仔细地保养和简单维护所管理的仪器设备;做到定期检测、定期保养,切实保证仪器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;对于损坏、不能维修的设备要登记、上报公司党政办。
第三十八条 对于仪器设备的一般性故障,实验、实训室人员要自己进行维修,需要进行计划预防性维修时,应由熟练的技术人员担负。
第七章 实验、实训室废弃物处理制度
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,将操作、收集、运输、处理及处置废弃物的危险减至最小,并将其对环境的有害作用减至最小。
第四十条 所有不再需要的样本、培养物和其他生物性材料弃置于专用的、有标记的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,生物废弃物容器的充满量不能超过其设计容量。
第四十一条 不允许积存垃圾和实验室废弃物,已装满的容器应定期运走,在去污染或最终处置之前,应存放在实验室区内。
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有经过适当培训的、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设备的人员承担
第四十三条 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、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,须通过高压消毒处理或其他被承担的技术,达到生物学安全。
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废弃物应置于适当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安全运出实验室,利器(包括针头、小刀、金属和玻璃等)应直接弃置于耐扎容器内。
第四十五条 气溶胶、污水、废液等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排放,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。
第四十六条 动物尸体和组织的处理和焚化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。
第四十七条 做好实验废弃物处理交接记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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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2月22日修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