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实验、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
第八条 实验、实训室室配备安全责任人,安全责任人必须为公司正式职工,各实验室须将实验室名称、安全责任人、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,并张贴于明显位置,便于督查和联系。
第九条 实验人员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,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、基本知识、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、实验室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进入实验、实训室工作。
第十条 实验、实训室的钥匙不得出借他人,一旦丢失要及时向上级汇报,以便采取措施,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。
第十一条 实验、实训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、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,并定期进行检查;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,周围禁止堆放杂物,确保消防通道畅通。
第十二条 严禁在实验、实训室区域吸烟、烹饪、用膳,严禁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、实训室,不得在实验、实训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。
第十三条 实验、实训结束或离开实验、实训室时,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、实训室的措施,并查看仪器设备、水、电、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。
第十四条 实验、实训室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、生物危险源的教学、实验、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,包括购买、运输、存贮、使用、生产、销毁等过程。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、剧毒品、易燃易爆、易制毒品、易制爆品的管理。
第十五条 实验、实训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,杜绝发生病原体或毒素无意中暴露或外泄,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。
第十六条 实验、实训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,应尽可能避免对实验、实训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。对废气、废物、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,不得随意排放。
第十七条 实验、实训室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,注意保护教学、科研活动中的实验技术方法手段、观测数据、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。